据国网江西电力公司统计,今年15月,该公司已完成替代电量11.2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4.3%,相当于在能源消费终端减少燃煤44万吨、减排二氧化碳78万吨、减排二氧化硫等污染物0.8万吨,电能替代的经济、环保、社会效益显著。
有条件的地区应着力实现省级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一厅办公。(二十五)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改进和优化税收征管、纳税服务,提高办税便利程度。(八)发挥政府投资的担保机构作用。完善基础设施网络节点布局,陆续启动实施交通物流融合发展第一批重点项目。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规范优化部门间协同工作机制,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三)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八)推进发展物流新业态和集装箱运输。督促各地出台并落实加强地方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措施。待辅助服务市场启动后,按照有关规定,参与辅助服务市场。
对存在问题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电网企业应按照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发电量调控目标》,根据企业自有负荷情况,坚持自发自用原则,合理安排机组运行方式,满足企业用电需要。第二十五条自备电厂不得擅自变更电压等级、转供和发展自供区。第二十三条在自备电厂机组并网前,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电网企业与自备电厂或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并报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省级电力规划和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自备电厂的规划布局、核准等工作。第四条自备电厂与公用电厂实施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自备电厂与公用电网相连的,应向接网的电网企业支付系统备用费。已并网的自备电厂,申请与大电网解列后,不得再申请并网。供电煤耗、水耗高于省内同类型机组平均水平以上的自备燃煤发电机组,要因厂制宜实施节能节水改造。对未按照要求参与调峰的自备电厂,电网调度机构负责统计违约电量,依法予以处罚。
自备电厂的规划布局,要服从山西产业布局和转型的实际,促进和带动煤-电-X产业链一体化的优化延伸。第四十条发挥媒体和社会监督作用,让自备电厂在核准和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予以曝光,对存在问题拒不整改的企业纳入黑名单,并向媒体和社会公布。第二十九条属于国家产业政策规定淘汰类自备机组,予以强制淘汰关停。第三十五条并网自备电厂要按照两个细则参与电网辅助服务考核与补偿,根据自身负荷和机组特性提供调峰等辅助服务,并按照相关规定参与分摊,获得收益。
自备电厂通过公用电网自备供电的,应向电网企业缴纳过网费。第二十条并网自备电厂应服从电网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严格执行调度指令和调度机构编制的机组运行方式、负荷曲线、电压曲线;应严格执行电网调度机构的励磁系统、调速系统、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设备和通信设备等管理规定,按要求提供设备(装置)参数。
第九条坚持公平优选的原则。设计环保指标执行省火电机组超低排放相关标准。
第二十一条自备电厂应编制全厂停电事故处理预案、保厂用电方案及其他反事故预案,参加电网反事故演习,提高对事故的反应速度和处理能力。除利用余热、余压、余气等分布式发电项目外的其他自备电厂并网,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初审,报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办理并网备案手续。第七条坚持安全可靠的原则。第三十一条自备电厂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收费政策,足额、依法缴纳各项政府性基金以及政策性交叉补贴。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备电厂,是指企业根据生产用电、用热需要建设的燃煤或利用余热、余压、余气等自主建设的以自发自用为主的发电机组或发电厂。对污染物排放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自备电厂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改造等措施,限期完成环保设施升级改造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自备电厂超低排放改造。
要加强对自备电厂缴纳政策性交叉补贴、系统备用费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强化电力发展规划的引领约束作用,统筹能源资源和市场需求,科学规划建设自备电厂。
电网企业对已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按其全部受电变压器容量收取基本电费的,不再收取系统备用费,或收取系统备用费后相应抵减自备电厂企业交纳基本电费的容量。严格执行电力行业相关规章,科学合理选择自备电厂装机规模及机组容量,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一条坚持优化产业链的原则。设计能耗指标不得高于国家及省相关标准。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征收标准的核定。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27日山西省燃煤自备电厂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以下简称自备电厂)建设、运营和监督管理,促进我省自备电厂科学有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山西省开展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的复函》(发改经体〔2016〕176号)等精神,结合山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设计综合供热机组后的用水指标不得高于国家及省相关标准。第二十七条自备电厂要按照山西省燃煤机组烟气超低排放标准安装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设施,并按要求接入环保、监管等部门的环保监测系统。
第三十八条省级电力规划和投资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国土资源、环保等相关部门以及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燃煤自备电厂前期、建设等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自备电厂规范有序建设。第十条坚持科学监管的原则。
禁止公用电厂违规转为自备电厂。第二十八条自备电厂运行要符合相关产业政策规定的能效标准要求。
淘汰关停后的机组不得转供电或解列运行,不得异地建设。第八条坚持节能减排的原则。
第三章规划建设管理第十二条新(扩)建自备电厂项目(除背压机组和余热、余压、余气利用机组外)要统筹纳入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火电建设规划和山西省电力发展规划,禁止以各种名义在总量控制规模外核准建设。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燃煤自备电厂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燃煤自备电厂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由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与电网企业协商确定备用容量,并按约定的备用容量向电网企业支付系统备用费。第十三条新(扩)建自备电厂建设规划可结合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实际需求,充分发挥煤炭、电力、铝土等资源组合匹配优势,深化煤电一体化,探索煤电X一体化产业发展模式,延伸煤电产业链。
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负责自备电厂的运营管理工作。第二章基本原则第六条坚持统筹规划的原则。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公室要加强对未核先建、批建不符等违规建设项目及以余热、余压、余气名义建设常规燃煤机组等问题的监管,一经发现,交由省能源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下列需要上网的情况除外:(一)因网架结构约束、电网检修、事故处理的;(二)城镇供热、废气利用的;(三)企业生产调试、突发性故障的;(四)电网电力平衡需要的2016年,清江公司成功抵御98+洪水灾害,在流域来水较往年偏多近三成的情况下,采取汛前提前启动水位消落计划、主汛期水库主动预泄、汛后加大蓄水力度、发电调度手段等多种措施,充分利用来水多发电,尽可能减少弃水量,共增发电量7.94亿千瓦时,增发率9.0%,相当于减少了24.85万吨标准煤排放。